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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与生活

出版日期
2019/09/01
閱讀格式
EPUB
書籍分類
學科分類
ISBN
97872081583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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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书以民法基本法律问题为抓手,通过研讨大量经典案例,帮助读者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,学会从民法的角度理解生活、热爱生活、创造生活,为有尊严的生活打好法治素养基础。开篇为读者打开“民法之门”,接着介绍了自然人制度、法人制度、民事法律行为制度、代理制度、时效制度和期间、民事责任制度。全书以读者的生活为视角,在生活的典型案例中阐释民法的基本原理,提高民事权利的保护意识,增强平等、自由、法治、诚信的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力和践行力。
  • 封面页
  • 书名页
  • 版权页
  • 目录
  • 第一章 民法之门与钥匙
    • 第一节 生活世界与民法相遇——美好生活与民法的意义
      • 一、民法的概念、性质
      • 二、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
      • 三、民法的渊源与适用范围
      • 四、民法典的体系
    • 第二节 民法的价值主线——民法的基本原则
      • 一、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
      • 二、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
      • 三、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
      • 四、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
    • 第三节 民法之门的钥匙——民事法律关系
      • 一、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、特征
      • 二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
      • 三、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
      • 四、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
    • 第四节 像法律人一样思维——民法方法论
      • 一、思考法律问题的三段论
      • 二、寻找法律规范和解释
      • 三、确定法律事实
      • 四、涵摄形成法律结论
  • 第二章 尊严人生与权利归属——自然人制度
    • 第一节 权利客体和权利体系——民法的权利大厦
      • 一、民法的权利本位
      • 二、人格权与身份权
      • 三、物权与债权
      • 四、知识产权、继承权、股权和其他权益
    • 第二节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—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
      • 一、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点
      • 二、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
      • 三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意义
      • 四、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
    • 第三节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——监护制度
      • 一、监护的概念与功能
      • 二、监护的分类与设定
      • 三、监护的职责及其履行
      • 四、监护的撤销和终止
    • 第四节 及时了结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—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
      • 一、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
      • 二、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
      • 三、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
      • 四、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
  • 第三章 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——法人制度
    • 第一节 民法总则最具创新点的设计——法人的概念和分类
      • 一、法人的概念与条件
      • 二、法人的分类
      • 三、法人的设立方式
      • 四、法人的分支机构
    • 第二节 法人成为民事权利主体—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
      • 一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
      • 二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
      • 三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
      • 四、法人的终止
    • 第三节 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分配利润为目的的组织——营利法人
      • 一、营利法人的概念和类型
      • 二、营利法人的设立
      • 三、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
      • 四、营利法人的特殊规定
    • 第四节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组织——非营利法人
      • 一、非营利法人的概念
      • 二、事业单位法人
      • 三、社会团体法人
      • 四、捐助法人和宗教场所法人
  • 第四章 意思自治与权利变动——民事法律行为制度
    • 第一节 私法自治的工具——法律行为制度的含义与功能
      • 一、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
      • 二、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定位
      • 三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
      • 四、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
    •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核心——意思表示
      • 一、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
      • 二、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
      • 三、意思表示的撤回
      • 四、意思表示的解释
    •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,便会产生效力——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
      • 一、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
      • 二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
      • 三、意思表示真实
      • 四、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
    •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,但不一定会产生效力——无效、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
      • 一、无效民事法律行为
      • 二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
      • 三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
      • 四、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
  • 第五章 行为能力的辅助与延伸——代理制度
    • 第一节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——代理概念及其分类
      • 一、代理的概念与特征
      • 二、代理的意义
      • 三、委托代理
      • 四、法定代理
    • 第二节 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后的法律效果——代理行为及其效果
      • 一、代理的适用范围
      • 二、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
      • 三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
      • 四、代理人的责任
    • 第三节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——代理终止
      • 一、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
      • 二、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
      • 三、代理关系终止的效力
      • 四、被代理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
    • 第四节 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——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
      • 一、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
      • 二、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后果
      • 三、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
      • 四、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
  • 第六章 时间经过与权利变动——时效制度和期间
    • 第一节 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——时效的概念和功能
      • 一、时效的概念
      • 二、时效的特征
      • 三、时效制度的功能
      • 四、时效的立法模式
    • 第二节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——诉讼时效
      • 一、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
      • 二、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
      • 三、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、起算、中止、中断
      • 四、诉讼时效的届满
    • 第三节 撤销权、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——除斥期间
      • 一、除斥期间的概念
      • 二、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
      • 三、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
      • 四、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
    • 第四节 期间的计算方法具有法定性——期间的计算
      • 一、期间的概念和意义
      • 二、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
      • 三、期间的开始和结束
      • 四、期间结束的特别规定
  • 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——民事责任制度
    • 第一节 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后果——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
      • 一、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
      • 二、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的区别
      • 三、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
      • 四、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
    • 第二节 民事责任体系——民事责任的类型
      • 一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
      • 二、过错责任、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
      • 三、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
      • 四、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
    •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——免责事由
      • 一、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概述
      • 二、不可抗力
      • 三、正当防卫
      • 四、紧急避险
    • 第四节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——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四项人格利益的保护
      • 一、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概述
      • 二、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
      • 三、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请求权主体
      • 四、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并不否定对其一般人格利益的保护
  • 参考文献
  • 出版地 中國大陸
  • 語言 簡體中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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